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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制将推行,配送商危急

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意见共分八部分,二十八条。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再一次确认未来医保基金的货款结算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药品“一票制”是指医保目录内药品流通次数不得超过1次,医院及各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医保药品并根据发票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公司(配送公司)结算配送费用,政府认为可大幅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净化流通环境,促进行业信息透明,方便监管和追溯药品。
该制度从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以来引发行业热议已久,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指出,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他省份要积极探索。这意味着2020年“一票制”将在各省份逐步推广,现简要分析如下。
执行范围与进度计划  
文件原文:“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先试点,再联动,最后全面推开。(各省具体执行时应该有详细工作要求)
江苏、安徽、福建、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可能执行一票制。(当然,如果执行顺利,势必全国推开)
药品流通:面临三大变化  
“一票制”采购模式不仅仅是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只要是能刷医保的,医院药房、连锁药店、单体药店、诊所,将全部将实行“一票制”,这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第三终端渠道医疗机构药房)所使用的医保药品将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实行一票,药品全部从厂家直接采购,没有中间经销商。也就是说,无论以前这些医药机构(医院、药房、连锁药店、单体药店、诊所)进药渠道是传统医药商业公司还是从药品生产厂家直接购进,今后在文件推行之后,都只能全部实行“一票制”,即从厂家直接采购这个唯一采购方式。这个过程的实施落地会导致整个流通渠道的三个变化:
一是传统经销商的配送业务迅速萎缩,药品配送业务会大量回流至生产厂家(虽然厂家仍然需要配送商,只是医药经销商只靠挣点配送费不足以支持企业的长期运营),生产商与拥有成本优势的医药第三方物流合作规模会扩大;
二是负责临床推广的代理商低价高开模式逐渐终结,“私对公全款预付”模式将加大生产企业财务处理管理风险,只能完全以佣金制形式与厂家合作,生产企业的财税处理成本会继续提高;
三是由于经销商的消失,传统配送商业承担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枢纽功能彻底消失,生产商的渠道资金加速回流,渠道合理库存资金垫付以及渠道分销的需求都无从着落,全新构建商务销售团队势在必行,拥有成熟商销团队和网络的生产商竞争力会显着提高。
医药配送商:转型应对生存危机  
1. 基于生产商的实际配送及商务职能需求,大多数配送商应该会以获得厂商授权方式开展渠道商业销售配套服务工作,即由“配送商”转变为“服务商”。
2. “经销制”是医药商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传统的“配送费”其实包含了经销收益和配送收益两部分,”一票制”真正执行后经销收益部分完全消失,单靠配送费收益又难以支撑运营。所以,”一票制”下现有医药商业公司除了在“一票制”难以覆盖的基层医疗地区、药店和小型医疗机构等三个市场继续发力外,将逐渐放弃传统配送业务,为了继续生存,主营业务必将从传统经销渠道退出进入更多的第三终端的非医保自费药品渠道(甚至做大健康产品)。
生产商:商务服务外包兴起  
在“一票制”的模式下,生产商既要承担商业公司的“商销”职能,又要承担把营销资源下沉至终端而带来的显着提高的财务成本,理想条件是厂家拥有比较强大的覆盖全国的商销团队,这对于传统经营规范、自建销售终端队伍和商销队伍的药企没有太大影响;但对于既无销售团队,又无品牌的药企来说,则需要自建商务队伍,搭建销售网络来处理发货、发票和回款事宜,但实际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于传统配送商业公司的资金垫付,信息反馈和渠道分销功能转移到厂家,厂家必须配备更多营销资源下沉至医院终端,面对全国庞大的终端数量,大多数生产企业对药品配送难以独立完成。要执行“一票制”,即使是最基本的送货和医院(医保)货款结算业务,估计厂家也多半会委托和授权当地配送商业公司或代理商代为完成,配送商业和代理商实际上将变为生产企业的销售服务团队,厂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实际将转变为“商务服务外包合作”。
“一票制”执行两大关键难点  
1. 由于各省经济条件不同,医保结算中心是否有能力按时垫付,结算货款是药品“一票制”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
2. 全国基层医疗市场辽阔,环境各异,要执行“一票制”,保障基层市场的药品供应仍然存在很大难度,如何才能做到,则取决于各省后续出台的具体落地政策。
总之,目前”一票制“全面推行已经箭在弦上,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探索和完善的时间窗口正在加速缩短。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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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重磅文件部署医保改革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6日电 突发疫情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发展、治理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外公布,这份重磅文件为医保制度改革的多个领域规划出具体路径。
3月1日,武汉客厅方舱医院132人出院。中新社记者 张畅 摄
——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考验着面对突发情况时医疗保障体系的灵活性。
此次公布的《意见》中就将“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意见》提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此外,《意见》中也明确,要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3月4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一名患者在药房取药。 中新社记者 佟郁 摄
——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服务为民众提供了更多就诊方式的选择。患者对网上就诊的需求与接受度也在提高。
上述《意见》也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
同时,《意见》也强调了,要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
资料图 苍雁 摄
——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也是本次公布的《意见》中一项重要内容。
《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适应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资料图:3月4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剂师通过自动分药系统为患者准备药品。(图文无关) 中新社记者 佟郁 摄
——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
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也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此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一系列措施成效显著。而此次公布的《意见》中明确,要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意见》强调,要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在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
此外,要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资料图:患者通过人脸识别预约系统挂号。 王广兆 摄
——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 守好群众“保命钱”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因此,要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意见》强调,要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推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在惩戒措施方面,《意见》中还提出,要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在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领域,《意见》提出要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
此外,要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医保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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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信息化政策新机遇

  1. 当前处于医疗服务体系重塑的重要关口,未来分级诊疗+医生集团的供给格局将趋于稳定,医改政策是核心驱动因素

近年来,随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体制改革和投资医疗行业的政策不断出台,进一步推动了医院行业走向市场,整个医院的并购活动呈现出显着上升趋势。

(1) 综合性医院收购持续增长,超过专科医院收购

具有一定规模、有稳定现金流且能通过投资提升业绩的二、三级综合医院成为目前国内医院并购的主流,呈大幅增长,目前已经超过专科医院。

(2) 公立医院的并购兴起,多种模式共同推进

从2015年来,对于公立医院的并购稳定增长,被并购医院主要为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基于收购公立医院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可以承接优良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管理体系;可以承接多年沉淀、忠诚的医疗客户资源;有望发展成为自身发展医疗服务的人才储备与培训基地;可以为自身未来发展医疗衍生业务夯实基础,比如养老业务的“以医助养”,所以有多家上市公司布局公立医院,

(3) 医疗集团的成功因素

一个医疗集团的成功,关键在于其在细分领域的合理定位和对于医疗行业本质的精准把握,在选择合适的主攻方向时,还要结合自身的优势。例如美国最大的医疗集团美国医院有限公司(HCA)就选择内科和住院服务为主攻方向,这与美国医疗支出结构高度吻合,HCA的这一定位为规模化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说明选择合适的主攻方向至关重要。

  1. 细化医疗服务改善细则,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年来不断细化医疗服务改善的内容。

(1)  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依靠科技进步、理念创新,大力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同时大力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医务人员基本权益,营造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良好环境,加强组织领导。

(2)  同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指出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 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1. 新医改以来政府出台公立医院集团发展的政策,提升区域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1) 2015年9月,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并明确提出要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2) 2017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设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域间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促进医疗服务同质化,逐步实现区域分开,推动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3) 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4) 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截至2017年底,全国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参与了医联体建设。通过加强对医联体建设的行业监管,客观性、科学性地评估医联体建设成效,并充分发挥考核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调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1. 医疗信息化领域的政策密集出台,推动医疗机构布局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升患者服务。

(1) 2006年,国家卫生部发布《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2)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同时继续以家庭医生团队为载体,以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医防融合;并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签约服务。

(3)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作为医改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我国未来5年-10年医疗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医改的重点发展方向。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引发社会对医疗行业“新基建”的广泛关注。此次疫情的推动下,医疗、医药领域将继续完善发展,这一领域有望出现大幅增长之势。一些细分领域,例如医疗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医疗等发展机遇可期。《意见》提出,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统一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

  1. 区域互联互通

(1) 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医联体内部资源上下贯通,需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医联体内诊疗信息互联互通;医联体内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等服务;探索试行远程医疗收费和支付政策,促进远程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

(2) 2017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于8月31日正式印发了《国家医疗健康信息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  (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旨在促进卫生信息标准的采纳、实施和应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在区域卫生、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整合和共享, 促进业务协同,为国家、省级、地市、区县四级平台的标准化互联互通提供技术保障。

(3) 2018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指出在医联体内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共享,完整记录健康信息;“互联网+”智慧医院,医疗机构加强以门诊和住院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以“一卡通为目标”,实现就诊信息互联互通。

(4) 2018年9月,国家医保办印发《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运行”三步走的工作部署,通过DRGS付费试点城市深度参与,共同确定试点方案,探索推进路径,制定并鞍山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5)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提高病案首页质量。三级公立医院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填写病案首页,加强临床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6) 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院数据上报管理方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医院数据报送管理,保证上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对医疗业务、运营业务、接口技术规范、医疗数据字典、运营数据字典等五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1. 大数据与智慧医疗

(1)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并从夯实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部署了14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建设一个国家数据中心,七个区域中心,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设若干个应用发展中心,也就是实施“1+7+X”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总体规划。到2020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实现与人口、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就。

(2) 2017年2月,为指导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我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国家卫计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大力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政府健康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壁垒和孤岛,着力提升人口健康信息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大力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探索创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3) 2019年3月,为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未来的智慧医院通过临床应用、患者服务和运营管理三个维度评价。智慧医院服务评级3级明确提出,电子病历的部分信息通过互联网在医院内外进行实时共享,部分诊疗信息可以在院外进行处理,并与院内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实时交互。

(4)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指出要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